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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規定【水建管[2001]217號】

發布者:路達勝    瀏覽次數:1056    日期:2018-03-15
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規定
水建管[2001]21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的監督管理,提高設備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水利工程設備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活動。設備制造監理是指設備的設計和制造全過程的監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設備是指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和生產、科研等項目所需的設備。

  第四條 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是指依法成立的工程設備制造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委托,按照監理合同的約定,對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的質量、進度和投資等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水利工程的大中型設備,必須實行設備制造監理,小型設備應根據具體情況逐步實行設備制造監理。

  第六條 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的依據主要有:

    一、國家和水利部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國家、水利部和有關行業頒布的技術標準。

    三、工程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合同和設備制造監理合同。四、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文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水利部是全國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的主管部門。其辦事機構設在水利部綜合事業局。主要職責為: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擬定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的有關規定、管理辦法。

    二、指導和管理全國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工作。

    三、負責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的資格審批、發證、注冊、動態管理等工作;組織設備制造監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四、組織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經驗交流、總結工作;組織國際間有關技術交流。

  第八條 水利部設立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評審委員會,負責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單位資格和監理人員資格的評審。

 

  第三章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資格

  第九條 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單位分為甲級資格單位和乙級資格單位。監理人員分為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監理員。

  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實行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資格證書制度。凡從事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十條 申請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單位資格和監理工程師資格,須按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由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提出合格名單報水利部批準。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單位應按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承接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業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監理資格證書中所明確的級別、業務范圍和有效期開展業務。

  第十三條 個人在取得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人員的相應資格,并在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單位注冊后,方可從事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業務。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單位在監理資格等級證書有效期內,可以提出變更等級或者業務范圍的申請,并同時提交變更理由及相應材料。變更申請在發證二年后方可進行。

 

  第四章  責任、義務和權利

  第十五條 設備制造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的責任和義務:

    一、執行國家和水利部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水利工程設備的有關技術標準,堅持監理的科學性、公正性。

    二、按監理合同約定的職責范圍,組建現場監理機構,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要求的監理人員進駐現場,認真、負責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監理任務,并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三、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維護委托方和被監理方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關系到監理單位利益或其他有利害關系的活動。

    四、監理方應按照作業程序及時到位,對過程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對項目執行中重要過程、關鍵部件的質量進行見證、檢查、審核等控制。

    五、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關整性和準確性。應認真作好《監理日記》,及時向發包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六、對委托方提供使用的設備、工具、資料文件等負責保管、使用。監理任務完成后,接委托方要求進行移交;不得泄漏委托方及被監理方的技術秘密。

    七、如因監理方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發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應按合同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八、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 設備制造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的權力:

    一、不受法律與監理合同約定以外因素的干預,獨立公正地開展監理工作。

    二、按照監理合同從委托方獲取有關資料和工作條件。

    三、設計、制造、工藝文件的審核確認權。只有經過監理方確認的設計文件和圖紙,才能作為施工的依據。

    四、參與設備形成有關的各階段的管理權,對執行中重要過程、關鍵部件的質量控制進行見證、檢查、審核、并簽字通過。

    五、按照合同規定的金額范圍權限,處置現場修改、變更的權力。

    六、按照合同規定發布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發布停工令和復工令應事先征得項目法人同意。

    七、對使用的材料、產品質量有檢驗權、確認權和否決權。

    八、制造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未經監理方的簽字確認,項目法人不得支付任何制造款項。

    九、協調各方在有關設備質量和工作進度安排方面的權力。

    十、接監理合同約定獲得設備制造監理費用。

 

  第五章  監理程序

  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定設備制造監理單位,并與中標的監理單位簽定設備制造監理合同。

  第十八條 在招標過程中,項目法人對設備制造監理單位的資格等級、業務范圍和有效期等應予以審核。

  第十九條 設備制造監理合同中主要內容應包括:監理范圍、內容和標準;合同雙方的職權和義務;監理費用的計取與支付;違約責任及其爭端處理方式;合同生效、變更和終止;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應將委托的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及其主要組成人員名單、監理工作的范圍與內容及所賦予的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方。被監理方應按與項目法人簽定的設備制造合同約定及書面通知接受監理。

  第二十一條 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單位承擔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責任,但不因此而減輕或免除被監理方應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單位應在實施監理活動前,依據合同約定的監理范圍和內容,編制設備制造監理大綱和程序文件,并經項目法人確認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監理人員應熟悉工程設備有關的法規、規范、技術標準和有關設計文件等資料,了解被監理方質量保證措施,合理選擇見證點。生產工藝和試驗流程中關鍵設備的原材料檢驗、制造、無損檢測等主要工藝及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應有詳細記錄。第二十四條 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單位應適時掌握各見證點的監理活動情況,按計劃分階段或定期向委托人提交監理報告。重大情況還應及時通報。監理單位接監理合同完成監理任務后,應按監理合同約定向委托方提交最終監理報告和合同約定提交的監理資料。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項目法人違反本規定,不實行工程設備制造監理的,工程項目的上級主管部門可給予有關責任人通報批評、警告等處罰,并令其立即改正。

  第二十六條 被監理方違反本規定,干擾正常監理活動,危害工程設備質量或釀成工程設備質量事故的,項目主管部門可酌情處以警告、責令改正、罰款等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利部主管部門分別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降級、吊銷資格證書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項目法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按合同約定賠償損失。受吊銷資格證書處罰的工程設備制造監理單位,三年內不許重新申請監理資格。

    一、隱瞞實際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格證書或未經批準擅自營業的。

    二、超出批準的資格等級和業務范圍從事監理活動的。

    三、偽造、涂改、出租、轉讓、出賣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

    四、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質量或人身事故的。

    五、違反合同約定泄漏委托方或被監理方經營或技術秘密,造成委托方或被監理方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水利部主管部門可酌情處以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給予吊銷其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處罰。受吊銷資格證書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許重新申請監理工程師資格:

    一、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

    二、未經注冊,從事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業務的。

    三、從事非組織的個人監理活動的。四、不遵守職業道德,違反本規定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水利水電設備監造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發布日期:2001年06月19日

來源: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