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規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水利部發布了《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第14號)。
2003年,為進一步規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領域的招標投標活動,水利部與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七部委聯合頒布了《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0號)。
2009年,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和《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九部委局令第56號)基礎上,結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實際,水利部頒發了《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水建管[2009]629號文),依招標文件為抓手,有序推進招標文件編制標準化。
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頒布實施后,水利部等九部委局頒發了《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招標投標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九部委局第23號令),對原《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0號)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12號)等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同年,為推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進人(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有形市場,水利部印發了《關于推進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進人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水利工程招標投標全部按照屬地管理和權限管理原則進人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2013年,為了規范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促進電子招標投標健康發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等八部委聯合制定了《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八部委令第20號)及相關配套實施辦法。
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要求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進入統一平臺進行交易,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從依托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臺為主轉變。
2016年,為推動信用體系建設,國務院發布《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2017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0號),對《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4號)進行修訂。
2018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號)進行修訂,形成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2020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
2018年,為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聚焦企業關切進一步推動優化營商環境政策落實的通知》(國辦發[2018]104號)。根據上述通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水利部、交通部等八部委局出臺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方案》(發改辦[2019]862號)。
2019年,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國務院發布《政府投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2號)。同年,鑒于優化營商環境的現實重要性,國務院頒發《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2號),從更高層級對優化營商環境做出要求。
2020年,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2號),因新冠疫情對我國帶來的國內外沖擊,為更好服務內外雙循環,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24號),對招標投標市場中的環境提出更具體更現實的要求。同年6月,為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2號)要求,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推進“證照分離”改革,依法保障企業經營自主權,破除招標投標領域各種隱性壁壘和不合理門檻,維護公平競爭的招標投標營商環境,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過程中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27號),就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過程中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提出有關要求。
2021年,為深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司法部會同有關部門修訂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國市監反壟規[2021]2號)。同年,為深人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關于堅持平等準人、公正監管、開放有序、誠信守法,形成高效規范、公平競爭的國內統一市場的決策部署,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2號)精神,進一步深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政府職能轉變辦公室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安排,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發布《關于建立健全招標投標領域優化營商環境長效機制的通知》(發改法規[2021]240號)。
上述制度構成現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的基本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