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公告2023年第19號
為進一步規范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認定,優化政務服務,現就有關人員和業績認定等事項公告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提供材料為任免文件或其他能證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文件,技術負責人提供材料為職稱證書、勞動合同及自申請當月之前三個月的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材料。
社會保險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繳納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和工傷等險種,繳費單位原則上應與申報單位一致。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補充通知》規定的六種情形外,申報單位上級公司、子公司、所屬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其他單位繳納或個人繳納社會保險不予認可,分公司繳納的社會保險予以認可,但需作出情況說明,與其他申請材料一并提交(下同)。
二、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一級造價工程師(水利工程)提供材料包括勞動合同及自申請當月之前三個月的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材料。申報單位可聘用退休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一級造價工程師(水利工程),但不得擔任技術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退休人員無法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材料的,可提供勞務合同、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繳費材料作為替代,并需作出情況說明,與其他申請材料一并提交。
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具備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還需提供職稱證書。
三、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的注冊專業應與申報資質專業一致。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具有兩個注冊專業的,在申請相應專業資質時,可重復計算監理人員數量。申報人員同為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和一級造價工程師(水利工程)的,可重復計入監理人員和造價人員數量。申報人員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但不是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的,不計入監理人員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數。
四、技術負責人在其他單位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注冊其他職業資格的,人員配備認定為不達標,一般人員在其他單位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注冊其他職業資格的,申報人員數量扣除有關人員數量后認定。
五、“具有五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經歷”指自申請資質當月起逆推五年以上監理經歷。如申請資質當月為2023年8月,監理經歷起始時間應當不晚于2018年8月。
六、“近三年監理業績”指自申請資質當月起逆推三年期間承擔過或正在承擔的監理業績。如申請資質當月為2023年8月,“近三年”的業績是指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承擔過或正在承擔的監理業績。超過此時限的監理業績不予認可。
七、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承攬工程、轉包、違法違規分包、以聯合體參與方名義完成的業績不予認可。往年未通過資質延續而被降級的單位,在原資質有效期內承攬的、符合原資質許可的業務范圍并滿足“近三年”要求的業績,予以認可。
八、監理服務期部分時段處于“近三年”的業績,監理合同額按該時段占監理服務期的比例折算為“近三年”的合同額。
九、監理業績證明材料包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書、工程等級證明文件、已完工工程的建設單位評價意見。
十、合同協議書有缺頁、補湊的;或者合同協議書未標明合同額、監理期限,且未提供其他有效證明材料的;或者合同印章不清晰,乙方印章與申報單位名稱不一致,且無有效證明的;或者合同顯示的監理范圍與申請的專業資質不符的;或者僅附中標通知書而無監理合同的,業績不予認可。
十一、合同未明示工程等別的,只認可合同金額;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能通過相關工程信息判斷工程等別的,可認可工程等別。
水利部
2023年8月24日
作者: 責編: 李霞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