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辦發〔2023〕12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關于支持建筑業企業穩發展促轉型的若干措施》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4月23日
關于支持建筑業企業穩發展促轉型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黨代會精神,充分發揮建筑業穩增長和保就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支持建筑業企業轉型升級和持續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優化行政管理服務
深化簡政放權,將省級審批權限內部分施工總承包和專業承包二級資質委托至企業注冊地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推動建筑業轉型融合發展,支持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企業依法跨專業承接各行業類別、支持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在法定范圍內跨專業承接工程類別相近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對符合條件的市政、公路、水利、通信施工企業,推行資質、人員和業績互認機制。加強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開展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將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到資格審查、評標定標等工程招投標環節和工程建設管理的全過程。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領域全面推行招投標“評定分離”改革,對于投資額較大、工藝技術較為復雜的項目推行資格預審,各地可制定分類監管實施細則。(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交易〈采購〉中心、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列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加強重點企業培育
持續開展全省建筑業重點企業培育,優化落實幫扶措施,建立“一企一議”服務工作機制,在資質審批、審慎監管、創優評杯等方面實行差異化管理。支持在鄂央企發揮投融資和建設運營一體化推進能力,推動企業資本更多參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
三、支持民營企業發展
各地要在年度建設項目計劃中,明確一定數量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或標段,用于鼓勵民營建筑業企業與央企、國企組建聯合體共同發展,此類聯合體產生的業績可作為聯合體各方有效業績予以認定。支持民營建筑業企業單獨或與央企、國企合作,進入城鎮供水、污水垃圾處理、燃氣等領域和城鎮品質提升項目,開展“投建營一體化”業務。(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交易〈采購〉中心)
四、扶持中小企業發展
國有企業投資和主導的中小型建設項目在招采過程中,應當根據項目特點、專業類型、專業領域和實際需要,合理設置中小企業投標人資格條件要求和評標標準,降低中小企業參與門檻,不得通過設置不合理條件排斥或限制中小企業參與。支持中小企業做專做精,發揮我省古建、鋼構、幕墻、窯爐等傳統專業優勢,培育智能建造、綠色建造、品質建造、新型建筑工業化等領域的專業企業,認定一批建筑業領域的省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符合條件的可支持申報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省發改委、省經信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交易〈采購〉中心)
五、落實稅收支持政策
全面落實對建筑業企業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建筑業企業增值稅留抵退稅額按規定予以退還。建筑業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依法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對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建筑業企業,依法依規延期繳納。(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六、加大金融服務支持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創新金融產品,探索推行建筑業行業“綠色貸”“誠信貸”“合同貸”“納稅信用貸”等形式多樣的貸款方式,幫助建筑業多渠道獲得融資支持。為綠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建筑和裝配式建筑等碳減排領域發放優惠利率貸款,提高對行業信用等級良好的建筑業企業的融資效率,對符合條件的建筑業企業發放無抵押無擔保的純信用貸款。鼓勵各地對金融機構面向符合條件的建筑業企業發放純信用貸款中形成不良貸款的,給予一定的風險補償。支持各地將中小建筑企業納入應急紓困基金支持范圍,幫助中小建筑企業解決短期資金周轉困難。對暫時有困難但管理規范、信用良好的建筑業企業不得盲目限貸、抽貸、斷貸。支持符合條件的建筑業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在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公司債券。(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湖北證監局)
七、減輕企業資金負擔
對建筑業企業全面推行保證保險、銀行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投標、履約、工程質量、農民工工資等保證金,加快推行電子保函,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業企業必須以現金形式繳納保證金,也不得單一指定保函(保險)的出具單位。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投資項目應嚴格執行工程預付款制度,工程預付款應不低于合同總價(扣除暫列金額)的10%,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已完工程價款的85%。(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交易〈采購〉中心,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全面推行施工總承包企業“一市一賬戶,全市通用,分項目管理”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工程保證保險后,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承建工程連續2年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降低存儲比例,降幅不低于50%;連續3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人行武漢分行)各地應依法審慎對建筑業企業的基本賬戶采取保全措施,在企業其他賬戶有足額存款的情況下,不應凍結其基本賬戶內存款,嚴禁超標的查封、凍結。(責任單位:省法院)
八、健全風險防范機制
在招投標和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價格約定的風險幅度范圍宜控制在±5%以內,風險幅度以內的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風險幅度以外的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交易〈采購〉中心)健全房地產開發項目風險防范機制,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監管額度內的資金,必須用于相關工程建設,商業銀行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不得擅自劃扣,歸屬房地產開發子公司的,母公司不得變相抽調,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責任單位:省住建廳,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對已凍結賬戶,各地依法審慎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采取保全、執行措施,保障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責任單位:省法院,省住建廳,人行武漢分行)
九、遏制工程款拖欠行為
扎實推進施工過程結算,新發包的施工工期在一年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必須采用施工過程結算,施工合同中應當約定結算審核期限,超過期限未辦理結算的,建設單位要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無爭議部分的工程價款。嚴格落實雙向擔保機制,建設單位要求建筑業企業提供履約擔保的,建設單位必須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且擔保金額不得低于履約擔保金額;政府采購工程不得要求建筑業企業提交履約擔保。建設單位要依法履行與建筑業企業簽訂的協議和合同,不得違背企業真實意愿或在約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兌匯票等形式延長付款期限。強化合同履約行為檢查,將施工過程結算、雙向擔保納入市場行為檢查范圍,嚴肅查處“陰陽合同”行為,杜絕霸王條款、隱性拖欠。(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行政審批部門對資金來源無法落實的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準立項和開工,對長期拖欠工程款的單位不予批準新項目開工。(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
十、推行綠色建造方式
政府投資項目帶頭采用綠色建材,鼓勵市縣對實施星級綠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以及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項目給予財政資金補助。積極創建綠色建筑集中示范區,對星級綠色建筑的商品房價格備案、綠色金融、資金獎勵等方面給予支持。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社會投資項目,其建筑物外墻保溫隔熱層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建筑容積率。對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星級綠色建筑和裝配式建筑的工程業績,在申報資質和誠信激勵時按12倍系數予以認定。將落實高標準綠色施工、揚塵防治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費用納入工程建設成本。(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省經信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
十一、推進智能建造發展
加快推動裝配式建筑技術應用,推行智能建造基地建設,發揮國家數字建造技術創新中心優勢,打造智能建造產業協作聯盟。對建筑業企業申請智能建造研發生產用地的,參照工業企業供地優惠政策予以統籌安排。鼓勵國有資金投資項目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數字一體化設計、建筑機器人及智能裝備、部品部件智能化生產、智能施工管理等智能建造技術,可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關技術標準要求。全面推動構建覆蓋主管部門、企業、項目現場多方聯動的“智慧工地”,項目現場的相關建設費用納入工程造價。鼓勵同一地塊項目100%實施裝配式建造,落實裝配式建筑容積率獎勵等激勵政策;對實施裝配式建筑且評價等級達到A級及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各地可按裝配式建筑面積給予政策支持或財政資金補助。(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省經信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交易〈采購〉中心)
十二、提升工程建設品質
推動數字經濟與工程建設融合發展,支持國產BIM軟件的推廣應用,制定相應的技術標準和計費標準,在工程建設成本中單獨列項計取BIM技術應用費。支持建筑業企業創建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相關建設費用納入工程造價,開展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評審認定。推進工程質量創優創杯,每年創建省建設優質工程(楚天杯)200個,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優質工程獎項的,可根據合同約定按計價規定計取優質優價費用。(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省發改委、省人社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
十三、推進企業科技創新
健全“政府引導、企業主導、產學研深度融合”的建筑業科技創新體系,打造一批科技創新示范企業,支持符合條件的建筑業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和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發改委、省住建廳)支持建筑業企業將成熟的新技術、新工藝轉化為建筑技術標準,對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編制和取得國家級、省級工法的企業,在信用評價中予以加分。(責任單位:省住建廳)支持將數字建造領域關鍵技術列入省科技計劃項目重點支持方向。(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住建廳)
十四、加快建筑人才培育
開展省級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認定,樹立建筑業人才標桿。積極培育“荊楚工匠”和市級建筑工匠,鼓勵企業對獲評市級以上建筑工匠稱號的人員給予獎勵。拓展建筑業高技能人才職業發展通道,具有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的均可參加職稱評審,不將學歷、論文、外語、計算機等作為參評的限制性條件。培育建筑科技創新人才,對作出重大貢獻、創新能力特別突出的建筑業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開通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大力開展建筑工人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實現住建部門與人社部門的相應證書互通互認。(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委組織部,省住建廳,省總工會)
十五、完善外出服務機制
在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等重點區域探索建立建筑業企業服務平臺,幫助對接外省管理部門,在市場準入、人員培訓、注冊資格和崗位證書互認等方面提供服務。搭建平臺支持省內建筑業企業廣泛開展合作,積極創辦或承辦國內外工程類會議、論壇,宣傳推介優秀建筑業企業和標志性工程業績,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打造“湖北建造”品牌。(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省商務廳,省外辦,省貿促會)
十六、支持開拓境外市場
對符合條件的我省建筑企業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發生的國內銀行中長期貸款給予貼息。對企業承攬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發生的法律、技術、商務咨詢費、勘測調查費、安全評估報告編制費等前期費用以及資源回運運保費等給予補助。對企業實施境外工程發生的海外投資保險保費,按實際支付費用的50%給予補助,單家企業最高可達400萬元。支持市縣對境外市場年營業收入超過1億美元的企業給予財政獎勵。(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對建筑業企業出國開展境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及時審批出國(境)任務,并制作發放出國(境)證件或出具相關證明;對情況特別緊急的,依法依規提供綠色通道便利。(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省商務廳,省外辦)
建立由省住建廳牽頭、省有關部門參加的省級推進建筑業轉型升級工作廳際聯席會議制度,省住建廳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召集人,研究解決推進建筑業轉型升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建筑業持續健康、轉型發展工作,進一步提升穩市場主體就是穩經濟、穩就業的認識,健全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細化落實舉措,確保各項措施落地見效。由省住建廳統籌省級城鄉建設引導資金、建筑節能以獎代補資金,對建筑業發展成效明顯的市(州)給予獎勵。
來源:湖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