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水總函〔2023〕38號
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根據《財政部、應急部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2022〕136號),現將《水利工程設計概(估)算編制規定》(水總〔2014〕429號)中的安全生產措施費計算標準由現行費率統一調整為2.5%,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辦公廳
2023年1月16日
辦水總函〔2023〕38號
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根據《財政部、應急部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2022〕136號),現將《水利工程設計概(估)算編制規定》(水總〔2014〕429號)中的安全生產措施費計算標準由現行費率統一調整為2.5%,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辦公廳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