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職管〔2021〕3號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湖北省工程系列建筑工程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省直各有關部門,大型企事業單位:
將《湖北省工程系列建筑工程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3月18日
湖北省工程系列建筑工程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的新要求,客觀科學公正地評價建筑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建設高素質的建筑專業人才隊伍,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鄂辦發〔2017〕60號),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建筑工程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分為三級,高級職務名稱為正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中級職務名稱為工程師,初級職務名稱為助理工程師、技術員。
第三條 實現建筑工程專業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取得二級、一級相關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視同取得建筑工程專業相對應的初級、中級職稱。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四條 本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建筑工程勘察與設計、施工與監理、技術管理與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
建筑工程專業包括建筑設計、建筑施工、建筑結構、給排水、建筑電氣、暖通工程、市政工程、燃氣工程、建筑材料、裝飾裝修、園林綠化、巖土工程、工程造價、工程監理、工程檢測、工程管理等相關專業。
第二章分則
第五條 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熱愛建筑工程專業工作,積極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筑事業服務;
(二)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努力完成本職工作任務。近5年內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其中破格人員近5年內年度考核1次以上優秀;
(三)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四)專業水平能力測試和繼續教育符合我省有關政策規定,測試專業、級別與申報專業、級別、從事專業一致;
(五)身心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第六條 學歷資歷條件
(一)申報正高級工程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理工類或建筑工程相關專業博士研究生畢業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7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高級工程師工作5年以上;
2.理工類或建筑工程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3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高級工程師工作5年以上;
3.理工類或建筑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高級工程師工作5年以上。
(二)申報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理工類或建筑工程相關專業博士研究生畢業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并被聘任工程師工作2年以上;
2.理工類或建筑工程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工程師工作5年以上;
3.理工類或建筑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0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工程師工作5年以上。
(三)申報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理工類或建筑工程相關專業博士研究生畢業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當年內經考核評審確認;
2.理工類或建筑工程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或取得雙學士學位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師工作3年以上;
3.理工類或建筑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或理工類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7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師工作4年以上。
(四)申報助理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理工類或建筑工程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或取得雙學士學位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當年內經考核評審確認;
2.理工類或建筑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經考核評審確認;
3.理工類或建筑工程相關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技術員職務2年以上;
4.理工類或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專畢業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取得并被聘任技術員職務4年以上。
(五)申報技術員職務任職資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理工類或建筑工程相關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當年內經考核評審確認;理工類或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專畢業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經考核評審確認。
第七條 能力業績要求
(一)專業理論知識
1.申報正高級工程師必須具有豐富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和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發展現狀、趨勢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本專業范圍內某一學科領域或專業技術方面有獨到見解,能對工作實踐中的重要問題進行系統的專業理論論述,取得具有重要價值的成果,在本專業中有較大影響和較高的知名度。
2.申報高級工程師必須具有系統扎實的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和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發展現狀、趨勢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本專業范圍內某一學科領域或專業技術方面有比較深入的研究,取得具有一定價值的成果,有較強的專業理論論述與專業總結能力。
3.申報工程師必須系統地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了解本專業發展狀況,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能對有關專業活動進行理論分析和總結。
4.申報助理工程師必須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了解本專業發展狀況,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參與相關的專業理論研究與專業總結活動。
5.申報技術員必須初步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相關知識。
(二)專業技術應用1.申報正高級工程師必須具有很強的工作能力和專業工作經
驗,能承擔本專業高深的研究任務,全面指導、主持業務學習和專業科研工作,能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提出并解決本專業范圍內的重大業務問題,能為業務發展提供決策依據,并取得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其中:
(1)從事建筑工程勘察與設計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擔任高級工程師期間,專業技術應用具有下列實踐之一:
①作為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4項本專業省級以上科研項目;
②作為項目負責人、專業負責人主持完成4項大型或8項中型以上工程建筑項目的勘察、設計,并通過審查;
③作為第一起草人或審查人完成2項國家標準、國家級工法、行業標準或4項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省部級標準設計、省級工法的編寫或審查,并正式發布實施;
④主持研制開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實現成果轉化,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并通過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或驗收。
(2)從事建筑工程施工與監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擔任高級工程師期間,專業技術應用具有下列實踐之一:
①作為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4項本專業省級以上科研項目;
②作為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2項大型、4項中型建筑工程項目施工或監理任務,且項目通過驗收;
③主持解決了工程中復雜、關鍵性技術問題,且編寫6篇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提出的技術措施合理,經專家論證通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未發生質量和安全方面的責任事故;
④作為第一起草人或審查人完成2項國家標準、國家級工法、行業標準或4項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省部級標準設計、省級工法的編寫或審查,并正式發布實施;
⑤主持研制開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實現成果轉化,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并通過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或驗收。
(3)從事建筑工程技術管理與服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擔任高級工程師期間,專業技術應用具有下列實踐之一:
①作為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4項本專業省級以上科研項目;
②主持完成2項大型或4項中型建筑工程項目的工程管理、房地產開發、質量安全監督、工程質量檢測、造價咨詢工作;
③主持完成2項省級大型重點建筑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造價成果、省級定額的編制;
④作為第一起草人或審查人完成2項國家標準、國家級工法、行業標準或4項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標準設計、省級工法的編寫或審查,并正式發布實施;
⑤主持研制開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實現成果轉化,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并通過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或驗收。
2.申報高級工程師必須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專業工作經驗,掌握并熟練運用相關專業知識、技術標準、技術規程和技術規范;能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提出科學研究、技術推廣、施工建筑、生產運行等方面的工作方案,并能夠解決關鍵性技術難題。其中:
(1)從事建筑工程勘察與設計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擔任工程師期間,專業技術應用具有下列實踐之一:
①作為主要參與者(排名前6)完成4項本專業省級以上科研項目;
②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主持完成3項大型或6項中型工程建筑項目的勘察、設計,并通過審查;
③作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6)參與完成4項標準(含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或4項省部級標準設計、省級工法的編寫,并正式發布實施;
④作為主要成員(排名前6)完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設計、研制、開發、推廣應用,實現成果轉化,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并通過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或驗收。
(2)從事建筑工程施工與監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擔任工程師期間,專業技術應用具有下列實踐之一:
①作為主要參與者(排名前6)完成4項本專業省級以上科研項目;
②作為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1項大型或2項中型建筑工程項目施工或監理任務;作為主要參與者(排名前3)完成3項大型或5項中型建筑工程項目施工或監理任務,且項目通過驗收,未發生質量和安全方面的責任事故;
③主持解決了工程中復雜、關鍵性技術問題,且編寫4篇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提出的技術措施合理,經專家論證通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未發生質量和安全方面的責任事故;
④作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6)參與完成4項標準(含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或4項省部級標準設計、省級工法的編寫,并正式發布實施;
⑤作為主要成員(排名前6)完成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實現成果轉化,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并通過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或驗收。
(3)從事建筑工程技術管理與服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擔任工程師期間,專業技術應用具有下列實踐之一:
①作為主要參與者(排名前6)完成4項本專業省級以上科研項目;
②主持完成1項大型或2項中型建筑工程項目工程管理、房地產開發、質量安全監督、工程質量檢測、造價咨詢等工作;作為主要參與者(排名前3)完成3項大型或5項中型建筑工程項目的工程管理、房地產開發、質量安全監督、工程質量檢測、造價咨詢等工作;
③主持完成2項省重點大型建筑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造價成果、省級定額的編制或作為主要參與者(排名前3)完成4項大型工程建筑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造價成果的編制;
④作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6)參與完成4項標準(含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或4項省部級標準設計、省級工法的編寫,并正式發布實施;
⑤作為主要成員(排名前6)完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設計、研制、開發、推廣應用,實現成果轉化,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并通過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或驗收。
3.申報工程師必須具有獨立的專業工作能力,基本掌握并正確運用專業知識、技術標準、技術規程和技術規范;能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提出科學研究、技術推廣、施工建筑、生產運行等方面的可行性建議,能夠解決一般性技術問題。其中:
(1)從事建筑工程勘察與設計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擔任助理工程師期間,專業技術應用具有下列實踐之一:
①參與完成2項本專業省級以上科研項目;
②參與完成4項中型以上工程建筑項目的勘察、設計,并通過審查;
③參與完成標準(含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省部級標準設計,參與工法、管理辦法、規定、規程、細則的編寫,并正式發布實施;
④參與完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設計、研制、開發、推廣應用,實現成果轉化,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并通過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或驗收。
(2)從事建筑工程施工與監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擔任助理工程師期間,專業技術應用具有下列實踐之一:
①參與完成2項本專業省級以上科研項目;
②參與完成2項中型建筑工程項目施工或監理任務,且項目通過驗收,未發生質量和安全方面的責任事故;
③參與解決了工程中復雜、關鍵性技術問題,且參與編寫2篇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提出的技術措施合理,經專家論證通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未發生質量和安全方面的責任事故;
④參與完成標準(含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省部級標準設計,參與工法、管理辦法、規定、規程、細則的編寫,并正式發布實施;
⑤參與完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設計、研制、開發、推廣應用,實現成果轉化,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并通過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或驗收。
(3)從事建筑工程技術管理與服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擔任助理工程師期間,專業技術應用具有下列實踐之一:
①參與完成2項本專業省級以上科研項目;
②參與完成2項中型建筑工程項目的工程管理、房地產開發、質量安全監督、工程質量檢測、造價咨詢工作;
③參與完成2項中型工程建筑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造價成果、省級定額的編制;
④參與完成標準(含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省部級標準設計,參與工法、管理辦法、規定、規程、細則的編寫,并正式發布實施;
⑤參與完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設計、研制、開發、推廣應用,實現成果轉化,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并通過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或驗收。
4.申報助理工程師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技術標準,積極參加并能較好地完成建筑工程勘查設計、工程施工與監理、技術管理與服務相關工作。
5.申報技術員能初步掌握專業技能,協助完成相關工作。
(三)日常履職表現
1.申報正高級工程師日常工作內容與申報專業高度一致,各項業績評價指標值處于行業領先水平,在行業和單位建設發展的科研、創新中起到帶頭模范作用;
2.申報高級工程師日常工作內容與申報專業高度一致,工作任務飽滿,各項業績評價指標值處于行業先進水平,在行業和單位建設發展中起到重要作用;
3.申報工程師日常工作內容與申報專業比較一致,工作任務飽滿,各項業績評價指標值符合行業標準,在行業和單位發展建設中起到較大作用;
4.申報助理工程師日常工作內容與申報專業基本一致,工作任務飽滿,各項業績評價指標值符合行業標準,在行業和單位建設發展中起到一定作用;
5.申報技術員日常工作內容與申報專業基本一致,工作任務飽滿,各項業績評價指標值符合行業標準,在單位建設發展中起到一定作用。
(四)學術科研能力
1.申報正高級工程師,在擔任高級工程師期間,取得下列成果中第1-2條中的1條或第3-6條中的2條:
(1)作為主要獲獎者獲得省級二等以上本行業科技獎;
(2)作為主要獲獎者(排名前6)獲得國家級二等以上優秀設計獎、優秀工程獎;
(3)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本專業相關的1項發明專利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4項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或軟件著作權;
(4)作為主要獲獎者(排名前6)獲得省級二等以上的優秀設計獎、優秀工程獎;
(5)作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發表2篇本專業學術論文或正式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4篇本專業學術論文;
(6)作為主要獲獎者獲得2項省部級行業管理獎。
2.申報高級工程師,在擔任工程師期間,取得下列成果中第1-2條中的1條或第3-6條中的2條:
(1)作為主要獲獎者獲得省級三等以上本行業科技獎;
(2)作為主要獲獎者(排名前6)獲得國家級三等以上優秀設計獎、優秀工程獎;
(3)作為主要發明人(排名前3)獲得本專業相關的1項發明專利或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獲得4項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或軟件著作權;
(4)作為主要獲獎者(排名前6)獲得省級三等以上的優秀設計獎、優秀工程獎;
(5)作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發表1篇本專業學術論文或正式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3篇本專業學術論文;
(6)作為主要獲獎者獲得省部級行業管理獎。
3.申報工程師,在擔任助理工程師期間,取得下列成果中第1-6條中的1條:
(1)作為獲獎者獲得省級三等以上本行業科技獎;
(2)作為獲獎者獲得省級優秀設計獎、優秀工程獎;
(3)作為參與者獲得與本專業相關的1項發明專利或4項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或軟件著作權;
(4)撰寫2篇以上本專業技術報告,經2名以上同行專家鑒定,有一定的學術和實用價值;
(5)作為第一作者在正式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2篇本專業學術論文;
(6)作為獲獎者獲得省部級行業管理獎。
4.申報助理工程師,能夠獨立整理技術資料,撰寫技術小結或調研報告。
5.申報技術員,能在上一職級人員的指導下,承擔并較好地完成某些環節的專業工作和技術總結。
(五)師導教學水平
1.申報正高級工程師,具有專業理論知識和專業工作經驗的傳授、指導能力,承擔培養、指導專業技術人才的責任,不斷提高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的能力和水平。
2.申報高級工程師,具有專業理論知識和專業工作經驗的傳授、指導能力,承擔培養、指導專業技術人才的責任,不斷提高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的能力和水平。
3.申報工程師以下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不作師導教學要求。
第八條 破格
不具備規定的學歷,確有真才實學、突出能力、特殊成果、顯著業績的專業技術人員,經兩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后,可逐級破格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
(一)破格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必須為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業績達到建筑行業全國最高水平,是業內公認的拔尖人才。具備下列條件中的第1條,或第2-7條中的2條:
1.作為主要獲獎者(排名前3)獲得國家科技獎,或獲得省(部)級科技獎(排名前3)一等獎,或2項省(部)級科技獎(排名前3)二等獎;
2.作為主要獲獎者(排名前3)獲得國家級優秀設計二等獎、國家級工程質量獎、國家級施工工法,或3項省級工程質量獎;或1項省級科技進步二等獎或3項省級優秀設計一等獎;
3.主持2項國家或省重大科研課題,其研究成果具有開拓性對發展專業基礎理論有突出貢獻,在完成國家或省的重大科研項目中,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其技術水平處于國內領先地位;
4.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2項與本專業有關的發明專利;
5.作為第一起草人或審查人完成3項國家標準、國家級工法、行業標準或6項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省部級標準設計、省級工法的編寫或審查,并正式發布實施;
6.作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3篇本領域學術論文,或獨撰(編)出版1本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30萬字以上);
7.技術及相關專業管理工作業績突出,獲得國家級先進科技工作者稱號。
(二)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必須為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業績達到建筑行業全國較高水平,是業內公認的優秀人才。具備下列條件中的第1條,或第2-8條中的2條:
1.作為設計或科研項目負責人獲1項國家級科技獎三等獎或2項國家級優秀設計二等獎;或獲1項省級科技進步二等獎或3項省級優秀設計一等獎;
2.作為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所承擔的施工項目獲1項國家級工程質量獎、國家級施工工法,或3項省級工程質量獎;
3.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3項大型或6項中型工程,有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業績突出,能出色地解決本專業復雜技術難題,是單位的技術骨干,在本地區同行業中有一定的影響;
4.作為主要發明人(排名前3)取得2項與本專業有關的發明專利;
5.作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3)或主要審查人完成2項國家標準、國家級工法、行業標準或4項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省部級標準設計、省級工法的編寫或審查,并正式發布實施;
6.作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2篇本領域學術論
文,或獨撰(編)并公開出版1本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20萬字以上);
7.作為主持人或技術負責人,在技術轉移、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了突出的貢獻;
8.技術及相關專業管理工作業績突出,獲得國家級先進科技工作者稱號。
(三)破格申報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必須為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業績達到建筑行業全省較高水平、業內有一定的影響力。具備下列條件中的第1條,或第2-8條中的2條:
1.作為主要設計人或專業工程負責人之一,獲1項省級科技獎、省級優秀工程設計二等獎;
2.作為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承擔的施工項目獲2項省級工程質量獎;
3.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1項大型或3項中型建筑工程,有較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業務突出,能出色地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的技術難題;
4.作為發明人之一取得1項與本專業有關的發明專利;
5.參與編寫2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省部級標準設計、省級工法的編寫,并正式發布實施;
6.作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2)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1篇本領域學術論文,或參與撰寫并公開出版1本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20萬字以上),其中個人撰寫部分不少于5萬字;
7.作為主要參與人員,在技術轉移、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了突出的貢獻;
8.技術及相關專業管理工作業績突出,獲得省級以上先進科技工作者稱號。
(四)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原則上不破格申報。
第三章附則
第九條本條件中的學歷資歷條件中的“理工類”按照教育部門設置的學科分類為依據。脫產參加學歷教育時間,不計入任職時間。職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學歷,視同達到規定學歷。
第十條本條件中所要求的任職年限均按滿實足年限計算,起始時間為崗位聘任時間,截止時間為當年年度評審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時間。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申報。
第十一條本條件中“學歷資歷條件”中取得資格并被聘任,其中聘任的要求主要針對實行入崗位管理的事業單位申報人員,不實行崗位管理的其他單位不作聘任要求,對應為取得資格并履行相應崗位職責。
第十二條本條件中所述業績成果、論文與論(譯)著,均應是任現職以來所取得的。
本條件中有關特定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一)論文:本條件所述核心期刊主要指:中文核心期刊以文章發表當年的上一年度的中文核心期刊目錄(北大版),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來源期刊目錄(南大版),中國科技核心期刊目錄(中信所版)為準,被SCI、EI、CPCI收錄的視同核心期刊論文。宣讀論文須提交宣讀證書。論文刊物的增刊、特刊、專刊、專輯、征稿通知、清樣稿以及論文集不作為評審依據。
(二)著作:公開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科普類、手冊類、論文匯編等不在此列。
(三)科研課題:科研課題專業范圍應與申報專業相同,“國家級”是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面上、重點、重大、杰青)、973、863、科技部重大專項、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家星火計劃、國家火炬計劃等立項課題:“省級”是指省科技廳、省住建廳立項課題,“市級”是指市科技局立項課題。
(四)科學技術獎: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門設立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五)年度工作量:是指申報人員完成本專業的工作量,事業單位“雙肩挑”人員,其專業技術業務工作量不得少于同級別專業技術人員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條本條件中有數量級別概念的,凡是某數量級別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數量級別。
第十四條本條件中的工程等級分級標準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工程項目三級,參照原建設部頒布的《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建市〔2007〕86號)附件3-21-1:《建筑行業(建筑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規模劃分表》;巖土工程等專業項目等級劃分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市〔2013〕9號文《工程勘察資質標準》附件3:《工程勘察項目規模劃分表》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分別相當于本條件中的大型、中型、小型工程項目。其它專業項目等級劃分可根據各自專業劃分標準按級別對應執行本條件。
第十五條評審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必須經過個人申報、部門推薦、各級審核、評委會評審、結果公示、發文確認等環節,其中任何一個環節發現問題,任職資格都將不予確認。
第十六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已經取得任職資格,經查實在申報評審期間有下列問題的,可依紀依規撤銷其任職資格:
(一)工作嚴重失職,在重大責任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學歷資歷、工作經歷、業績材料、科研成果等申報材料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受到刑事處罰、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政務處分,刑期和處分期未滿的。計算時間以受處分時間和本專業受理材料截止時間為起始時間。處分結果應與年度考核相銜接;
(四)經單位學術委員會或評委會認定為學術造假的,一票否決。
第十七條本條件作為全省建筑工程專業申報的基本條件,各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不低于本標準的單位標準及量化細化評分細則。
第十八條本條件由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建設工程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修訂試行)》(鄂職改辦〔2015〕89號)同時廢止。以往有關規定與本條件不一致的,以本條件為準。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21年3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