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建管[2017]139號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示的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以及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以下簡稱三類人員)納入國家職業資格制度體系,實施統一管理。鑒于三類人員與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密切相關,在實施統一管理的新制度出臺之前的過渡期,為確保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保持從業人員隊伍穩定,根據國家“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進一步減少和規范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改革方案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2號)和《關于集中治理職業資格證書掛靠行為的通知》有關要求,現就過渡期三類人員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取消部分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前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以及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證書,在實施統一管理新制度出臺之前繼續有效,新制度出臺后,執行新制度。
二、取消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各監理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自行聘任滿足工作要求的監理工程師擔任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人數不再作為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認定條件之一。
三、取消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職業資格。監理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自行聘任具有工程類相關專業學習和工作經歷的人員擔任監理員。
四、三類人員應受聘于一家單位執業,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及時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
五、在資質審批、招投標和監督檢查等工作過程中,需查驗三類人員的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資料時,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應如實提供。各流域機構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三類人員執業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三類人員不具備執業條件或存在職業資格證書掛靠行為、市場主體提交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等有關情形的,應責令其立即進行整改;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水利部有關規定、構成不良行為后果的,在進行相應處罰的同時,計入不良行為記錄。
六、《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取消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質量檢測員注冊管理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辦建管〔2015〕201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廢止。我部既往有關文件要求與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特此通知。
水利部辦公廳
2017年9月5日
來源: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