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公管文〔2022〕16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發改委、住(城)建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購中心):
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持續深化一流營商環境建設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2〕2號)和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持續深化全省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一流營商環境建設措施》(鄂公管委發〔2022〕1號)的相關要求,現將《持續推進招投標“評定分離”改革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落實。
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湖北省政府采購中心)
2022年3月21日
持續推進招投標“評定分離”改革工作方案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論述,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持續深化一流營商環境建設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2〕2號)的要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持續推進“評定分離”改革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持續深化我省一流營商環境建設為主線,在總結提煉黃石市和保康縣、夷陵區、竹溪縣、沙洋縣、武穴市、宣恩縣“評定分離”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評定分離”改革地區范圍。不斷優化現行評標、定標規則,改進定標程序,落實招標人負責制,實現招標人權責統一。
二、地區安排
在繼續支持原試點地區改革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先行區”示范引領作用,在2021年省級確定的6個試點縣(市、區)所在的十堰市、襄陽市、宜昌市、荊門市、黃岡市、恩施州等6個市(州,以下簡稱“評定分離”改革重點地區)本級或全區范圍內,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投標“評定分離”改革。其他市、州、縣自主推進的,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方案執行。省本級改革試點方案另行制定。
三、試點任務
(一)制定實施方案
“評定分離”改革重點地區的發展改革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住建部門和交易(采購)中心應共同推進制定改革實施方案,細化操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實施方案中應確定“評定分離”具體適用范圍、程序規則和實施步驟。為保障改革探索期間的平穩過渡,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分階段明確“評定分離”適用范圍,優先在本地房建市政工程領域的重點建設項目、重大產業項目中適用。有條件的地區可采取原評標定標方式和“評定分離”方式雙規并行,供招標人自主選擇。
(二)加強正面引導
“評定分離”改革重點地區的發展改革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住建部門和交易(采購)中心應當加強聯動,密切配合,形成常態化工作機制,共同協調推進 “評定分離”改革。要重點加強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溝通銜接,加大政策宣講和規則培訓力度,避免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失真、走樣。
(三)完善定標規則
“評定分離”改革重點地區應當在《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改革試點工作指導意見》(鄂公管文〔2021〕20號)明確的框架下,依據公開透明、公平擇優的原則,制定相對統一的定標規則。定標規則應突出保障招標人自主權、提高招標效率、預防廉政風險。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根據不同項目特點,探索制定多套定標規則供招標人選擇。
(四)強化監督管理
“評定分離”改革重點地區在推進改革過程中應當切實還權招標人,嚴格落實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主體責任,由招標人依法自主決定招標相關事宜。各有關部門和交易中心要做好招標投標活動的精細化管理,強化時間節點控制,有效處理招標投標活動及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建立健全標后評估、跟蹤等監督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預防、糾正和依法查處“評定分離”改革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完善配套措施
“評定分離”改革重點地區應結合實際及時編制與“評定分離”方式相應的招標文件范本,建立適應“評定分離”方式的流程、規則,并同步健全完善電子交易系統,簡化優化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交易中心應當加強配套設施建設,合理安排場地,保障試點項目開標、評標、定標等各環節順利進行。
(六)強化誠信建設
“評定分離”改革重點地區應進一步探索完善“評定分離”方式下的企業信用激勵機制,積極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市場環境。加大對守信企業信用激勵和失信企業懲戒力度。誠信評價應當作為重要因素納入定標環節,不斷引導市場主體誠信守約。
(七)推進遠程異地評標
“評定分離”改革重點地區應在“評定分離”項目中大力推進遠程異地評標常態化,不斷提升評標質量。遠程異地評標應當優先選擇本省評標專家和評標客場,本省專家無法滿足項目需要的可跨省選擇。
四、相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評定分離”改革重點地區要加強對“評定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積極爭取本地黨委、政府支持,抓好統籌推進和協調配合,加大工作力度,有效保障改革試點工作順利推進。
(二)加強跟蹤評估。各試點地區要加強對改革試點措施落實情況和改革成效的跟蹤督促,及時發現并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不斷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在改革過程中,要重點關注制度機制的公平性,切實保障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審慎拓展范圍。推進“評定分離”改革的地區應當在房建市政工程領域開展改革探索,審慎擴大探索領域。襄陽市、宜昌市、十堰市、荊門市、黃岡市、恩施州應分別對保康縣、夷陵區、竹溪縣、沙洋縣、武穴市、宣恩縣推進水利水電工程、交通運輸工程領域“評定分離”改革試點工作加大調研和指導力度,及時總結經驗和問題。
(四)總結提煉經驗。推進“評定分離”改革的地區應當及時總結和積累經驗,促進成果轉化,為下一步全省房建市政工程領域推行“評定分離”改革提供支撐。
(五)加強工作指導。其他各市(州)、省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已經實施或正在推進“評定分離”改革的,應向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購中心)備案并參照“評定分離”改革重點地區的要求推進改革工作。各縣(市、區)已經實施或正在推進“評定分離”改革的,由所在市(州)加強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