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招投標管委會〔2008〕6號
關于印發《湖北省評標專家和專家庫管理辦法》
的通知
各市、州、縣招投標管理委員會、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綜合招投標中心、省直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06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湖北省評標專家和專家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評標專家和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專家在招投標活動中的作用,加強對專家在評標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建立評標專家庫運行管理制度,實現評標專家資源共享,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06號)、七部委12號令及原國家計委2003年29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招投標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范圍內評標專家庫的組建、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省評標專家庫分為省級綜合性評標專家總庫和各地、各行業專家子庫。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省招投標監督管理局,下同)負責省級綜合性評標專家總庫的建立和管理;各地、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本行業專家子庫的建立和管理;各專家庫均應采用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開發的操作平臺,與總庫聯網運行,并接受指導。
第二章 評標專家的資格、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入選評標專家庫的專家,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招標投標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工作流程;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五條 符合上述條件,申請進入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應提供相應的專業資格證明文件,包括:最高學歷證書、身份證、職稱證或其它有效證件、注冊執業資格證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套;原件審核后退回,復印件存檔備查。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入專家庫。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的;
(三)曾被開除公職或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評標公正的情況。
第七條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的聘請,擔任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按照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對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或不正當行為,向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四)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評標專家承擔下列義務:
(一) 認真執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政策,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
(二)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三)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招投標相關人員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四)按時參加評標工作,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五)積極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調查取證;
(六)工作單位、職稱和通訊方式等個人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評標專家庫管理部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凡接到通知并同意評標的專家必須親自參加,不能參加評標活動時,應及時向專家庫管理部門說明情況,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第三章 評標專家庫的建立與管理
第十條 省級綜合性評標專家總庫及專家子庫抽取系統軟件平臺由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開發,提供給各專家子庫管理部門使用,經授權后可聯網運行,實現評標專家資源的共享。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庫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專家庫評標專家人數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各專業專家人數不少于需抽取人數的3倍;
(二) 有負責管理的機構和日常維護人員;
(三) 有支持專家庫軟件運行的硬件設備;
(四) 有專家基本信息檔案;
(五)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專家進入省級綜合評標專家總庫和專家子庫按下列程序確定:
(一)具備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經濟、技術等方面的人員,可采取個人申請或單位推薦的方式申報評標專家。單位推薦的,應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
(二)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須填報《湖北省評標專家申請表》,并附符合條件的相關專業資格和身份證明材料,報專家庫管理部門審核并經考核合格后統一頒發《湖北省評標專家資格證書》,成為專家庫中正式專家。
第十三條 省級評標專家總庫和專家子庫按行業和專業進行分類,因工作需要增加專業類別,須報專家庫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招投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專家庫。
第十五條 各專家庫管理部門應制定培訓計劃,對專家進行相關知識培訓,建立培訓檔案, 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評標專家實行聘任制,聘期三年,對認真履行職責且無不良行為記錄的專家可以續聘。
專家庫管理部門應建立專家評價考核制度,對專家工作態度、工作紀律、業務能力等進行考核,不合格的應及時清退。
第十七條 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將采用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專家庫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好指導工作。
第四章 評標專家抽取與管理
第十八條 進入省綜合招投標中心招標的項目,評標專家必須在省級評標專家總庫或各行業子庫中隨機抽取,抽取的專家人數不得少于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二。政府投資項目的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代表不得超過一名,其他所有評委均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抽取的評委中造價專業評委不得少于一名。
第十九條 項目評標專家應根據項目專業需求,從評標專家總庫或子庫中抽取。進入市州綜合招投標中心招標的項目,應在本地子庫中抽取專家,如需抽取省級評標專家總庫、各行業子庫或其它市州專家子庫中的專家,應從網上向該專家庫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管理機構網上授權后即可實現異地抽取,抽取結束授權取消。
第二十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政府采購等項目評標專家的的抽取和使用依照其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評標專家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省綜合招投標中心根據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的授權,負責省級綜合性評標專家總庫系統的日常維護與專家抽取工作。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使用評標專家,須向相應專家庫抽取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使用時間、地點、所需專家的專業及其人數、應回避的單位和個人及回避理由等,并由專家抽取部門負責完成所需專家抽取工作。
第二十三條 抽取評標專家時,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專家不得參加評標,已經抽中的必須更換。屬下列情況的評標專家應當主動回避:
(一) 招投標重要關系人的近親屬;
(二) 招標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在專家庫中的專家;
(三) 投標人及其所在集團公司(總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公司或持股公司在專家庫中的專家;
(四) 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回避的情況。
不主動提出回避的專家一經發現,應立即終止其評標活動,并列為不良行為記錄。已完成評標活動的,整個評標結果無效。
第二十四條 專家抽取分為語音自動通知和人工通知兩種方式。通常情況下,應采取語音自動通知的方式確定評標專家;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采取語音自動通知的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或語音自動通知以后,同意參加評標專家的人數不能滿足需要的;經本級專家庫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可以使用人工抽取或由招標人提出使用專家建議。
第二十五條 采取人工通知的項目,工作人員進行人工通知時,應按照計算機隨機抽取的順序,使用規范性語言進行通知,通知過程中不得透露任何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二十六條 評標專家抽取工作一般應在開標前24小時內進行,并由評標專家語音通知系統自動完成抽取工作。抽取工作結束后,專家名單應密封打印,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相關監督人員應在密封件封面上簽字確認,由抽取人員保管,到評標時間由評標服務監管人員領取直接送達評標現場。如需抽取外地專家的,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提前與綜合招投標中心聯系,以確定抽取時間。
第二十七條 評標前,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重新或者補充抽取評標專家。
(一)評標委員會成員中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二)參加評標的專家主動提出回避的;
(三)抽到的專家因故不能參加評標的;
(四)評標前發現專家名單泄露的;
(五)其它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第二十八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專家總庫中的專家由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根據情節,暫停或者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并向社會公布;專家子庫中的專家由有關專家子庫管理部門進行相應處理:
(一)以虛假材料騙取評標專家資格的;
(二)按規定明知應當主動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
(三)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或拒絕參加評標活動,影響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委托或代替他人評標的;
(五)私下接觸投標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
(六)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
被取消資格的,兩年內不得再被聘為本省評標專家,不得再參加本省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活動。
第二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由專家庫管理部門決定取消評委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布;其違法違紀行為,由其相關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依法必須進入綜合招投標中心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擅自確定評標專家和組建評標委員會的,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依法認定其評標結果無效,招標人必須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組織評標。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