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鄂水利規[2020]2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水利和湖泊(水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加強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電子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投訴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水利工程招標投標實際,省水利廳對《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稿)》(鄂水利規〔2009〕2號)進行了修訂。現將廳務會審議通過的《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水利廳
2020年9月7日
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加強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電子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投訴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是指防洪、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治澇、水環境治理、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水利信息化等為目的的各類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代建、項目管理以及其他所需服務。
第三條必須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關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相關規定。
對不在必須招標范圍內或未達到招標規模標準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不得強制招標。但招標人原則上應邀請不少于三家符合資格條件的市場主體進行具有競爭性的談判或詢價,經集體研究決定,擇優選擇成交主體,并將結果報有關水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招標人或項目法人不得在已選定中標人、或者已簽合同、甚至合同已開始實施或者工程已進場施工后,補辦招標投標程序。
第四條依法必須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應進入湖北省各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進行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且應當優先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開展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招標投標活動應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自覺接受依法依規實施的監督。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
招標人是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七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滿足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招標條件才能招標。
第八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程序后可以采用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資源或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專利保護,新技術或技術規格事先難以確定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應急防汛、抗旱、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程序后可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應急防汛、抗旱、搶險、救災,不宜招標的;
(二)項目中經批準使用農民投工、投勞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該部分中勘察設計、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
(三)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采用特定專利技術或特有技術的;
(五)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六)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七)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工程總承包單位,除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工程總承包范圍內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外,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同意直接發包總承包合同中涵蓋的其他專業業務;
(八)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且原中標人具有依法繼續履行資格能力的。招標人不得為了適用本款規定,采取化整為零、弄虛作假等方式規避招標的行為;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一條 招標人有自主選擇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應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代理招標業務,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要求開展工作。
招標人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自行招標條件且選擇自行招標的,應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鼓勵招標人采用資格后審的方式招標。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的相關規定,依法在相應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上發布招標公告(含投標邀請書或資格預審公告,下同)、評標結果公示、中標結果公告等。上述公告或公示的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
第十四條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的規定發布招標文件。 招標人在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發布招標文件的,不得收取招標文件費用。
第十五條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相應類別資質、資格、許可的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依法在全省范圍內參與相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法設置法律、法規之外的市場準入門檻,不得隨意抬高招標項目對應的資質、資格等級。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建設的實際需要,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標段劃分不宜過多過小,對工程技術上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不得分割標段,也不得隨意壓縮工期。鼓勵小型項目打捆招標。投資較大的信息化項目宜單獨劃分標段。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中載明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招標投標活動所需的程序及相應時間節點。
第十八條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1%,且金額不得超過50萬元人民幣。
第十九條招標文件中應當載明評標標準和方法。
省級監督管理范圍內水利水電工程的施工、監理、信息化項目招標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原則上應統一執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監督部門制定并發布的相應標準。市(州)、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評標標準和方法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設置標底或最高限價。鼓勵招標人設置最高投標限價進行招標,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設置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標底或最高限價的設置不得超過已批復的招標項目工程概算,且不得設置過低。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歧視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歧視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以及業績、獎項等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將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機構對投標人作出的榮譽獎勵和慈善公益證明等作為投標條件、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或者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法律、法規有明確要求的除外);
(六)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設定企業股東背景、年平均承接項目數量或者金額、從業人員、納稅額、營業場所面積等規模條件;設置超過項目實際需要的企業注冊資本、資產總額、凈資產規模、營業收入、利潤、授信額度等財務指標;
(八)將國家已經明令取消的資質資格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在國家已經明令取消資質資格的領域,將其他資質資格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
(九)要求投標人在本地注冊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機構,在本地擁有一定辦公面積,在本地繳納社會保險等;
(十)以不合理的標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十一)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編制的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潛在投標人投標的,招標人應當及時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組織招標。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中止或終止招標,確需中止或終止招標的,應及時發布中止或終止公告和辦理相關后續手續。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且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兩次招標程序符合規定的,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按相關規定辦理項目備案,應在招標項目備案后90日內完成招標工作,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在90日內未完成招標工作的,須重新辦理招標備案(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處理投訴的時間不計算在90日內)。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十六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招標人的任何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第二十七條 為招標項目的前期工作或者監理工作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法人及其附屬機構(單位),不得參與該招標項目施工的投標。
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參與該項目監理投標。
為工程招標項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設計或咨詢服務的法人及其附屬機構(單位),不得參與相應招標項目工程總承包的投標(但招標人將發包前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勘察設計文件納入招標文件并對外公開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和規定的內容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并對提交的投標文件中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按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投標文件。
第三十條投標人應加強市場信用行為管理,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規范自身的市場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招標人應當拒絕其參與投標,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一)被依法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的(指被本招標項目所在地縣級及以上水、住建、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或禁止進入該區域建設市場且處罰在有效期內);
(二)近三年內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為準);
(三)因串通投標、轉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中載明限制其投標的;
(四)依法應當拒絕投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七)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制作機器碼一致;
(八)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存在兩處以上錯誤一致;
(九)有證據證明的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三十二條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發現不同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屬于同一單位,仍同意其繼續參加投標;
(七)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投標截止后,向特定投標人泄露其他投標人投標文件內容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
(二)以脅迫、勸退、利誘等方式,使特定投標人以外的其他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使中標人放棄中標;
(三)招標人編制的招標公告、資格審查文件、招標文件等設有明顯傾向性條款;
(四)有證據證明的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弄虛作假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資質或資格或許可證件等;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榮譽或信用狀況等;
(三)提供虛假的業績信息或合同等證明材料;
(四)提供虛假的項目管理機構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社保證明等;
(五)有證據證明的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四條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開標。采用電子化招標投標的招標人除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置開標現場外,還應通過網絡平臺設置在線開標會場。
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
第三十五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應從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綜合評標專家庫(水利子庫或其他相應專業子庫)中隨機抽取,且造價或經濟類專業評委不得少于一人。
評標委員會設負責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或者由招標人確定。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需的必要信息和數據,但不得帶有明示或者暗示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信息。
第三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獨立評標,并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負責,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專家勞務費標準按照《湖北省評標(評審)專家及專家庫管理辦法》中規定的評標專家勞務費標準執行,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對勞務報酬、差旅費等提出不合理要求。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標明排序并不得超過3個。
評標委員會可以根據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
禁止采取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直接確定有效投標人或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一)未按招標文件要求進行招標的;
(二)投標截止時間止,投標人少于3個的;
(三)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后因有效投標人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
(四)除非已經產生了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有效期內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
(五)中標候選人均未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
(六)招標人編制的最高限價出現嚴重問題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
招標人應按相關檔案管理規定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全過程產生的文字、聲像等資料的收集整理及保存。
第五章 行政監督機構與職責
第四十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實行分級管理制度,按《湖北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分級監督管理意見》執行。各市(州)、縣(市、區)負責監督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按照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規定進場交易,開評標場地需調整的,按照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省水利廳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
(二)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制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辦法;
(三)對省級監督管理范圍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四)受理職責權限范圍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并記錄公告。
湖北省水利水電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委員會負責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監督管理,下設辦公室負責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條 各市(州)、縣(市、區)水利和湖泊(水務)局是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和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
(二)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實施細則;
(三)對本級監督管理范圍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并協助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上級監督管理范圍內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管理;
(四)受理職責權限范圍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并記錄公告,同時上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內容包括:
(一)辦理招標備案手續;核準招標人二次招標失敗后不再招標的申請;
(二)監督各階段、各環節招標投標活動,對發現的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三)按照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的相關規定,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守信或者失信行為進行獎懲并在相關信用信息平臺上發布。
第四十四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應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和湖北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建立信用檔案,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對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公開信息中有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作為嚴重失信行為由負責監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并給予公告。
第六章 投訴與處理
第四十五條投訴人須為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指與招標投標活動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特定事項的投訴規定了異議作為前置條件的,投訴人應按相關規定先履行異議程序。
第四十六條投訴人認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根據《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投訴處理辦法》有關規定,向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負責監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投訴人應當有明確的投訴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應當予以駁回。
投訴人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不得以投訴為名,造謠污蔑、惡意攻擊、排擠競爭對手。
各級負責監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分級管理及職責分工,受理投訴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和曝光力度,并配合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以“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開展的聯合抽查。在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外給予記錄公告,同時上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并通過“湖北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網站公開,進行曝光。受到行政處罰的市場主體,應主動在公告后20個工作日內在相關信用信息平臺更新信用檔案。
第四十八條 在招標投標或標后履約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被認定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弄虛作假的,承包人轉包、違法分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并予以信用懲戒。
第四十九條在招標投標或標后履約過程中出現涉黑、涉惡、擾亂市場秩序,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國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未涉及到的內容,遵從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相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過程中,法律、法規和規章修訂后發生變化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湖北省水利廳于2009年印發的《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稿)》(鄂水利規〔2009〕2號)文件同時廢止。湖北省水利廳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來源:湖北省水利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