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發〔2024〕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發展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各中央企業人事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職稱評審全過程監管,根據《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4年7月25日
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職稱評審監管,促進職稱評審公平公正,營造良好的人才發展環境,根據《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和《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稱評審監管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監管。職稱評審監管要依法有序進行,規范監管行為,推進職稱評審監管制度化、規范化。
(二)堅持全面監管。誰授權、誰負責監管,誰主責、誰接受監督,加強職稱評審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構建政府監管、單位(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職稱評審監管體系。
(三)堅持問題導向。圍繞職稱評審領域反映突出、易發多發的問題,加強監管指導,督促整改落實,打通職稱制度改革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四)堅持公正高效。職稱評審監管要一視同仁,公開公平公正,提升監管效能,減少對正常職稱評審活動的干擾,減輕職稱評審主體負擔。
第三條 對職稱評審組織實施中申報人、評審專家、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人員等個人,以及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以下簡稱評審單位)、申報人所在單位等單位進行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制定職稱評審監管政策,加強全國職稱評審綜合監管,對核準備案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進行監管。
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會同行業(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職稱評審監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直接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的,由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監管;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的,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上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第二章 監管內容
第五條 對申報人重點監管以下方面:
(一)明知不符合職稱申報條件仍故意通過虛假承諾、偽造信息等手段進行申報;
(二)在職稱評審中提供虛假材料、論文造假代寫、剽竊他人作品或者學術成果,業績成果不實或者造假等;
(三)在職稱申報評審中存在說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當行為;
(四)其他違規行為。
第六條 對評審專家重點監管以下方面:
(一)違規對外公布評審專家身份;
(二)私自接收職稱評審材料;
(三)違規對外泄露職稱評審內容;
(四)應當回避時未及時申請回避;
(五)在評議、打分、投票等環節存在明顯不公;
(六)利用評審專家身份違規為他人職稱評審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與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存在利益交換,不能正確履行評審職責;
(八)其他違規行為。
第七條 對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人員重點監管以下方面:
(一)未按規定對職稱申報評審材料進行審核;
(二)未按規定選取評審專家,違規對外泄露評審專家信息,應當通知評審專家回避的未及時處理;
(三)私自接收職稱評審材料;
(四)違規對外泄露職稱評審內容;
(五)應當回避時未及時申請回避;
(六)利用職務之便違規為他人職稱評審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利用職務之便違規為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八)其他違規行為。
第八條 對評審單位重點監管以下方面:
(一)制定的職稱評審辦法、評價標準、評審程序等與《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等國家職稱政策要求或者精神不符;
(二)未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要求規范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未按規定核準備案或者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準備案;
(三)評審專家管理不規范,推薦遴選、培訓考核、退出懲戒、責任追究等機制不健全;
(四)未按規定履行申報材料審核職責,放縱、包庇或者協助申報人弄虛作假;
(五)超越職稱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職稱評審范圍;
(六)組織職稱評審或者委托評審不符合國家職稱政策要求,評審結果未按規定備案;
(七)利用職稱評審權限壟斷申報評審渠道,未按規定作出回避決定,人為操控評審過程或者評審結果,巧立名目高額收費,與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存在利益勾連等;
(八)對舉報投訴的問題線索未及時調查核實,申報人申請復查、投訴渠道不暢通;
(九)其他違規行為。
第九條 對申報人所在單位重點監管以下方面:
(一)未按規定履行申報材料審核、推薦職責,放縱、包庇或者協助申報人弄虛作假;
(二)未按規定進行申報材料公示,對公示有異議或者投訴舉報問題未及時調查核實;
(三)未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及時上報申報材料;
(四)其他違規行為。
第三章 監管方式
第十條 職稱評審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應充分運用隨機抽查、定期巡查、重點督查、質量評估、專項整治等多種方式,通過現場觀摩、查閱資料等具體形式,有效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篩查等信息技術手段,對職稱評審全過程實施監管。
第十一條 監管部門可每年按一定比例隨機選取部分評審單位,對其職稱評審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二條 監管部門可結合職稱評審委員會備案、評審結果備案、職稱評審工作總結等日常工作,在備案周期內對評審單位職稱評審情況進行巡查。
第十三條 監管部門可根據群眾來信來訪、網民留言、投訴舉報、媒體報道、巡視審計等反映的問題線索以及抽查巡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線索等,對評審單位進行重點督查。
第十四條 探索建立職稱評審委員會質量評估分級管理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制定職稱評審委員會質量評估標準,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管理權限,定期對各評審單位的制度建設情況、政策執行情況、評審規范情況、評審結果質量、專業技術人員滿意度等開展綜合評估,進行分級管理和常態化監管,也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對評審單位開展職稱評審質量評估,評估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公安、網信、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加強本地區職稱評審環境專項整治工作,依法清理規范各類職稱評審、考試、發證和收費事項,查處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開設虛假網站、進行虛假宣傳、設置合同陷阱、假冒職稱評審、制作販賣假證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對非法機構、非法行為進行處罰處置。
第四章 監管措施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加強職稱評審信用體系建設,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全國職稱評審信息查詢系統,建立完善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以下簡稱誠信檔案庫)。誠信檔案庫主要記錄涉及個人的失信行為信息,包括違規情形、處理依據、處理措施、生效時間、記錄期限以及根據法律法規要求需要記錄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條 實行職稱申報誠信承諾制度。申報人在提交職稱申報材料時應同時簽訂個人承諾書,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等進行承諾,承諾不實的,3年內不得申報評審職稱。申報人存在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違規行為之一的,記入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作為以后申報評審職稱的重要參考。申報人通過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核實即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評審單位予以撤銷。
第十八條 實行評審專家誠信承諾制度。評審專家在開展職稱評審時應同時簽訂個人承諾書,對履行評審職責、公平公正評審等事項作出承諾。評審專家存在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違規行為之一的,記入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取消評審專家資格,通報其所在單位,并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九條 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人員存在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違規行為之一的,記入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記錄期限內不得從事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依法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條 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匯總本地區職稱評審失信行為信息,各部門、中央企業等單位負責匯總本單位職稱評審失信行為信息,用于對申報人、評審專家以及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信用核查。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匯總全國職稱評審失信行為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全國職稱評審信息查詢系統。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納入職稱申報評審失信黑名單,依法依規予以失信懲戒。
第二十二條 評審單位存在本辦法第八條所規定違規行為之一的,監管部門應給予工作提醒,責令其限期整改、消除影響。
第二十三條 評審單位存在本辦法第八條兩項以上違規行為,評審管理松散、把關不嚴,導致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監管部門應給予工作約談,責令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限期整改、消除影響。
第二十四條 評審單位應及時將整改情況報告監管部門。確實完成整改的,經監管部門同意后,恢復職稱評審工作,列入下一年重點監管對象。
第二十五條 評審單位在一個備案周期內受到2次提醒或者1次約談,經整改仍無明顯改善的,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有關單位收回其職稱評審權。
第二十六條 申報人所在單位在職稱申報評審中存在本辦法第九條所規定違規行為之一的,監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在職稱申報評審中違紀違法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等追究黨紀政務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來源:中國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