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重要論述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水利部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水建設〔2019〕306號)進行了修訂,近日印發了《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司有關負責同志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一、修訂背景
2019年12月,水利部印發水建設〔2019〕306號文,為實施信用分級分類、動態監管提供了依據,對于規范水利建設市場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2020年以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中辦發〔2022〕25號)、《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等文件。水建設〔2019〕306號文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新要求相比存在一些不足,在實施過程中信用信息管理的合法性、規范性、準確性、高效性等方面也出現了一些問題。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和健全信用信息管理機制,修訂水建設〔2019〕306號文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訂遵循的原則
一是堅持依法依規。信用信息納入范圍、失信懲戒措施等嚴格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嚴格按照目錄制、清單制管理。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從水利行業實際出發,在優化信用信息歸集、明確信用修復程序、保護經營主體權益等方面,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
三是堅持過懲相當。明確失信信息分類、公示范圍和期限,規范信用修復條件,完善失信懲戒措施,根據失信行為情節、影響實行差異化的懲戒措施。
四是堅持協同聯動。明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職責分工,推動信用平臺網站的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和信用信息管理的線上運行。
三、《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八章,三十九條,主要包括《辦法》適用范圍、職責分工、部級信用平臺網站,信用信息納入范圍、信息分類、歸集共享方式,信用信息公示范圍、公示內容、公示期限,守信激勵措施、失信懲戒原則和重點監管措施,信用信息修復定義、修復條件、修復程序,信息安全管理、個人隱私保護、異議處理,行政監督、社會監督、違規行為處理,以及水利行業其他業務領域信用信息管理、省級信用平臺網站管理、省級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制定等。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信用信息的分類和歸集
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需要,《辦法》規定,實施信用信息管理的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在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咨詢、招標代理、質量檢測、機械制造等10類基礎上,新增材料設備供貨、信息化系統建設2類,共計12類。信用信息分為基礎登記信息、行政管理信息、運營信息、社會評價信息和其他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包括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行政監督檢查信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等,其中行政處罰信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等統稱失信信息,分為輕微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嚴重失信信息。
根據2023年1月公布的《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8號),《辦法》規定的屬于輕微失信信息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應歸集或公示。為了全面掌握經營主體信用狀況,充分發揮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作用,《辦法》在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8號規定的基礎上調整為:屬于輕微失信信息的行政處罰信息和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監督檢查信息納入信用信息歸集范圍,但不公示,作為實施分級分類監管、信用評價等工作的信息來源和依據。
(二)關于信用信息的公示和修復
為了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保障經營主體合法權益,防控廉政風險,《辦法》在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8號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明確相關要求,限制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復中的自由裁量權:一是除行政監督檢查信息、屬于輕微失信信息的行政處罰信息等六類信息不公示外,其他信用信息均公示。二是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起始日期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計算,其中屬于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3個月,最長公示期3年;屬于嚴重失信信息的,以及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消防領域的,最短公示期1年,最長公示期3年。最短公示期屆滿后,方可按規定申請提前終止公示,最長公示期屆滿后自動終止公示。三是除法律、法規以及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另有規定外,所有失信信息均可申請修復,遵循申請、受理、審核的程序,為經營主體申請解除信用懲戒措施、重塑信用提供制度保障。
(三)關于利企便民政策措施
按照“高效辦成一件事”的要求,優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機制,提高行政效能,讓經營主體“輕裝上陣”,提升企業和群眾辦事滿意度、獲得感。一是推行“兩書同達”,行政機關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同步送達信用修復告知書,及時告知經營主體信用修復途徑和方式,保障經營主體修復權益。二是優化信用信息歸集手段,統一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復渠道,推動“一網通辦”“一網統管”“一網協同”,構建便利高效、統一規范、協同共享的工作機制,最大限度利企便民。三是建立并應用信用承諾制度,加強信用約束和社會監督,提高經營主體依法誠信經營和參與信用建設意識,以信用風險為導向優化配置監管資源,提升監管質效。
(四)關于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
2020年12月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要求,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其名單認定標準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形式確定,暫不具備條件的可由該領域主管(監管)部門以部門規章形式確定;認定標準應當一并明確名單移出條件、程序以及救濟措施。《辦法》為規范性文件,因此不包含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等內容。水利部將研究制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并以部門規章形式另行公布。
作者: 責編: 李姍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