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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個湖北省水利建設地方標準批準發布

發布者:路達勝    瀏覽次數:715    日期:2023-12-29

首個湖北省水利建設地方標準批準發布

  12月23日,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公告,批準省水利廳推薦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規程》(DB 42/T 2163-2023)為地方標準,自2024年2月23日起實施。該標準的出臺,填補了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領域標準空白,對提升我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規范化、標準化水平,更好指導擴權賦能強縣改革后的縣級監管機構統一工作標準,守牢水安全底線,推動“荊楚安瀾”現代水網建設具有積極意義。

  該項標準適用于省內大中型水利建設工程(含1級、2級、3級堤防工程)的質量監督。該標準對質量監督手續、監督計劃、項目劃分、質量評定標準、質量抽檢、監督檢查、質量缺陷、驗收監督、質量結論、質量監督購買服務、檔案管理等進行了規定,特別是質量監督購買服務方面,總結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質量監督政府購買服務經驗教訓,結合新階段我省質量監督工作需要作出了明確規定,為全國首創。

  該項標準的出臺,一是積極響應省委、省政府擴權賦能強縣改革的相關要求,為基層水利建設質量管理人員提供了指導手冊和行動指南,將有效提升基層質量監督工作水平;二是促進我省水利建設質量監督工作規范化、標準化邁上新臺階,對水利建設質量監管水平再提升、效能再提高、履職再落實、行為再規范具有積極地推動作用;三是進一步提升我省水利建設質量管理水平,為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的質量監督保障。

來源:湖北省水利廳

 

【湖北日報】推進依法治水 守護“荊楚安瀾”——《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解讀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葉賢林

  湖北是長江徑流里程最長省份和“千湖之省”,境內有三峽水利樞紐、葛洲壩水利樞紐、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共有5級以上堤防1.7萬多公里,各類水庫6921座,分蓄洪區48個,泵站4.8萬座,涵閘2.2萬座,大中型灌區534處,江河干堤長度、大型水庫座數、大型排灌泵站裝機容量、分蓄洪區數量和容積均居全國首位,是名副其實的水利工程大省。2023年12月1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一、開展水利工程管理立法的重要意義

  (一)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治水的重要論述的具體體現。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站在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戰略高度謀劃推動治水事業,提出了“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2023年10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召開進一步推動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座談會上強調,要強化流域水工程統一聯合調度,加強跨區域水資源豐枯調劑,提升流域防災減災能力。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治水的重要論述,提高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維護的法治化水平,不斷增強水資源優化配置、流域防洪減災、水生態保護治理能力,開展水利工程管理立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條例是加強流域綜合治理、推進“荊楚安瀾”現代水網建設的有力舉措。水是湖北最大的特點,治荊楚必先治水。水利工程是興水利、除水害的物質基礎和重要載體。近年來,省委出臺流域綜合治理和統籌發展規劃綱要、加快推進“荊楚安瀾”現代水網建設的實施意見等,圍繞以流域綜合治理為基礎推動四化同步發展作出系列部署安排。開展水利工程管理立法是圍繞省委中心工作、服務全省改革發展大局的生動實踐,是充分發揮地方立法功能、筑牢水安全和水環境安全底線、加快建設“荊楚安瀾”現代水網的有力舉措。

  (三)制定條例是立足省情實際、回應人民新期待的必然選擇。我省地處國家水網核心區,承擔著保障國家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態安全的重大責任。同時,我省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機制不順、重建設輕管理、運行維護保障能力不足、生態環境影響形勢趨緊等短板弱項亟需補齊加強。開展水利工程管理立法是提升防洪排澇能力,優化水資源配置、提高城鄉供水能力、強化水生態保護的必然選擇。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7章39條,包括總則、管理體制、工程建設、工程運行、工程保護、法律責任、附則,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實現水利工程范圍全覆蓋。我省河湖眾多,長度5公里以上的河流4200多條,列入省級名錄湖泊755個。與之配套的水利工程量大面廣、功能多樣、類型豐富。從功能看,水利工程可以分為防洪、排澇、防漬、農業灌溉、供水、水土保持、水力發電、引調水、航運、景觀、生態等,同一個水利工程可能兼具多種功能。從類型看,有堤防、水庫(水電站)、水閘、泵站、渠道、航電樞紐、攔河壩、塘堰,以及灌區、蓄滯洪區工程和水文監測站(點)等。從公共屬性看,可以分為公益性(防洪、生態等)、準公益性和經營性(如發電、旅游等)。為了明確具體適用范圍,條例從“功能+類型”的角度,采取列舉形式,在總則中對“水利工程”的概念予以明確,覆蓋絕大多數水利工程類型,滿足其法治化管理需求。

  (二)理順管理體制。我省水利工程涉及投資主體、運營主體、管理主體、監管部門多,管理體制有待理順。特別是部分水利工程的監管部門和運行維護管理單位不明確、職責界定不清晰,“裁判員”和“運動員”身份容易混淆。為了進一步厘清管理體制,條例設置“管理體制”專章作出總體規定,并在其他章節作出細化規定。一是強化部門監管責任落實。按照統一和分級分類監管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水利工程分級分類名錄,明確所管轄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門及其監管職責。二是強化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管職責。將規劃編制、標準化管理、水資源調度、安全監督等納入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管范圍,促進水利工程協同效益發揮。同時突出省級統籌,強化省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水資源配置、水利工程規劃及安全監管等方面的監督管理職責。三是明確水利工程管理者職責。為了進一步提升管理效能,條例結合實際創設了水利工程管理者這一概念,根據規模等級和投資模式區分為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者水利工程管理責任人。

  (三)突出水生態環境保護。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各類水利工程數量持續增多,對河湖自然形態影響加大,水資源利用和水能梯次開發接近飽和,河湖水系割裂、水體流動性差,水域空間被擠占,河湖生態流量(水位)保障不足,生產生活用水與生態用水需求擠兌矛盾凸顯,部分湖泊水生態功能退化、輕度富營養化、水質改善難度高,水環境壓力大,水污染防治任務較重。為強化水生態環境保護力度,條例將相關要求落實落細、貫穿始終。一是強調建設水利工程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并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二是將環境影響納入水利工程綜合評估,并對問題突出的水利工程依法予以處理。三是建立常規生態調度機制,開展生態流量泄放和監測,保證河湖生態流量。四是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范圍、保護范圍及其周邊區域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保障水環境和水生態安全。

  (四)堅持水利工程全周期管理。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從水利工程規劃、建設、退出全生命周期的薄弱環節著手,補齊制度短板。一是突出規劃引領,嚴把“入口關”。將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水利工程的功能類別、空間布局、建設計劃、規模總量以及安全保障等內容納入相關水利規劃,并依法開展水資源論證、洪水影響評價等。二是突出完善制度,嚴把“過程關”。明確水利工程立項審批、建設施工、驗收注冊、檔案管理、功能調整等各環節的要求,保障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三是突出評估退出,嚴把“出口關”。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綜合評估制度和退出機制,對功能效益低、環境影響大、安全風險高、運行管理問題突出的水利工程依法予以處理。同時,加快推進水利工程信息化建設。規定省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發展改革等部門編制全省智慧水利建設規劃,完善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平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等部門構建以數字孿生流域為核心的智慧水利體系,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

  (五)發揮水資源聯合調度功效。水利工程主要通過調節水資源配置實現相關功能作用發揮。我省夏汛冬枯、南豐北旱,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衡、客水多、水資源剛性約束逐漸趨緊。為提高水資源統一調度、科學調度能力和水平,條例對水利工程主管部門和管理者分別作出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流域、區域水資源統一調度和水利工程聯合調度,科學調度水資源,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農業、工業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二是水利工程管理者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調度規程(方案)、調度運用計劃和調度指令。對不按照規定執行的,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保護水利工程安全運行。我省水安全風險高,洪澇災害防治形勢嚴峻,筑牢水利工程安全底線責任重大。條例從工程安全和制度完善兩個方面優化制度供給:一是實行水利工程分區保護。明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的標準、劃定方案制定、標識標牌設立、劃界確權等責任主體和要求。二是規范水利工程合理利用。統籌水利工程保護和利用,對堤頂公路使用管護、水利工程拓展利用、水文化傳承弘揚等作出規定。三是落實水利工程定期安全鑒定、安全評價制度,強化鑒定、評價結果運用。四是完善水利工程運行制度機制,對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智慧水利建設、水量調度、防汛搶險等作出規定,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運行。

  (七)加強維修養護經費保障力度。我省有的中小型水利工程管護經費投入不足,造成老化失修、積病成險。為強化水利工程在防洪、供水、灌溉、生態保護等方面公共服務功能的有效發揮,突出公益屬性,條例優化經費保障相關制度措施。一是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制定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和運行維護經費保障機制,采取多種方式按照定額標準落實資金。三是對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經營性部分所需管理和運行維護經費分類規定,前者列入財政預算,后者由水利工程管理者負擔。

  (八)健全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機制。公眾參與是提升水利工程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徑,需要通過信息公開,拓寬公眾參與渠道,發揮社會監督的積極作用。對此,條例作出下列規定:一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利工程管理的宣傳教育和信息公開,完善公眾參與程序,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和處理制度。二是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依法有序參與水利工程建設、運行和保護。三是水利工程原有功能需要取消或者調整的,應當征求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四是在水利工程綜合評估工作中,或者依法利用水利工程開展相關活動,應當公開相關信息,并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來源:湖北省水利廳

 

【湖北日報】認真貫徹實施《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以法治力量保障水安全

湖北省水利廳黨組書記、廳長 廖志偉

  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各方面的關心支持下,《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23年12月1日由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這部全省水利工程管理綜合性法規的制定出臺,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和黨的二十大精神的實際行動,是落實省第十二次黨代會部署、推進流域綜合治理的重要立法成果,是提升全省水利工程管理效能、促進水利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法治保障。全省水利系統將切實提高政治站位,依法履職盡責,積極擔當作為,全力做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推進條例落地見效。

  一、提高認識,切實增強貫徹實施條例的責任感使命感

  水利關系國計民生,在國家發展全局中具有基礎性、戰略性、先導性作用,中國式現代化需要有力的現代化水利支撐保障體系,而水利工程是水利基礎設施體系的骨干和關鍵。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站在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戰略高度謀劃推動治水事業,提出了“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黨的二十大部署“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治理,推動重要江河湖庫生態保護治理”。黨中央、國務院印發《國家水網建設規劃綱要》,加快構建國家水網。湖北是水利大省,水利工程量大面廣,位于國家水網核心區,是長江大保護主戰場和長江洪水主通道,是南水北調中線水源地,在全國確保“一江清水東流”“一庫凈水北送”和長江防洪保安大局中肩負著重大使命。省第十二次黨代會要求“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決守住流域安全底線”。省委、省政府印發《湖北省流域綜合治理和統籌發展規劃綱要》和《關于加快推進“荊楚安瀾”現代水網建設的實施意見》。制定出臺條例,依法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對于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良性運行,充分發揮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推進“荊楚安瀾”現代水網建設,服務和保障國家水安全大局,促進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義。我們要站在胸懷“國之大者”、緊扣“省之要事”、順應“民之所望”的政治高度,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緊迫感,全力抓好條例貫徹實施。

  二、認真學習,全面準確把握條例內容

  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治水的重要論述為根本遵循,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和改革創新,緊扣湖北省情水情,具體細化水法、防洪法、長江保護法等上位法有關規定,有機銜接我省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適應實際需要創設有關管理制度,系統性、針對性、操作性、創新性強。

  一是系統性。條例內容涵蓋了我省行政區域內各類水利工程管理、水利工程全生命周期(規劃、建設、運行、保護、退出等)管理、水利工程全要素(管理體制、主體、職責、產權、資金、隊伍、技術、監督等)管理。

  二是針對性。條例適應我省水利工程管理新形勢要求和補齊短板弱項需要作出相應針對性規定。比如,針對實際工作中存在的“重建設輕管理”傾向,條例緊緊圍繞“加強水利工程管理”進行章節框架和內容設計;針對管理體制有待理順和職責不夠清晰問題,條例設置“管理體制”專章作出總體規定,并在其他章節作出細化規定;針對嚴守我省水安全、水環境安全、糧食和能源安全、生態安全底線需要,條例對水利規劃、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水資源統一調度和水利工程聯合調度、防汛抗旱和應急搶險、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劃界確權、安全鑒定和安全評價、水生態環境保護等作出規定;針對水利工程管理體系和管理能力現代化需要,條例作出了推行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構建以數字孿生流域為核心的智慧水利體系和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鼓勵和支持研發、應用和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和設施設備,加強水利工程管理的宣傳教育和信息公開,完善公眾參與程序,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和處理制度等規定。

  三是操作性。條例相關規定具體明確,形成剛性約束,可操作性強。比如,在管理職責上,規定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按照權限履行五項職責;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所管轄水利工程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并協助、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相關工作;水利工程管理者履行六項職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小型水庫安全的主管部門職責,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在明確水利工程管理者上,規定七種水利工程應當明確專門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流域或者行政區域確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所有的水利工程,其所有者為水利工程管理者。在水利工程驗收,水庫大壩、水閘注冊登記上,規定應當驗收而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應當注冊登記而未注冊登記的,不得投入使用。在節約用水上,規定用水實行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推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在經費保障上,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和運行維護經費保障機制,采取多種方式按照定額標準落實資金;水利工程公益性部分所需管理和運行維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經營性部分所需管理和運行維護經費由水利工程管理者負擔。在水利工程劃界確權上,規定水利工程應當依法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對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的水利工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竣工前完成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的劃界,并對管理范圍內的土地予以確權、頒證;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和水域由水利工程管理者依法進行管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四是創新性。條例著眼加大水利工程管理力度推進制度創新。比如:實行水利工程分級分類名錄制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利工程規模等級、所在地區、受益地區或者受影響地區等,組織制定水利工程分級分類名錄;建立水利工程綜合評估制度,規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等部門,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綜合評估制度和退出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所管轄水利工程的功能效益、環境影響、安全等級、運行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對功能效益低、環境影響大、安全風險高、運行管理問題突出的水利工程依法予以處理。

  三、強化措施,全力推進條例落地見效

  一是強化組織領導。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人大的指導監督下,在各方面的支持協同下,高度重視條例貫徹實施工作,依法履職,積極主動謀劃、組織、協調、推動條例貫徹實施。要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加強工作督促指導,確保工作落實。

  二是深入發動宣傳。全省水利系統要迅速行動,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和座談會、舉辦培訓班、發放宣傳資料、運用網絡新媒體等多種方式,廣泛深入開展條例宣傳,全面、準確解讀條例內容。要超前謀劃、精心組織在2024年“世界水日”“中國水周”期間,多層次、大規模開展條例集中宣傳、培訓活動,形成條例貫徹實施的濃厚氛圍。要結合我省水利工程管理實際,運用正反典型案例,以案說“法”,增強宣傳實效。

  三是健全配套制度。省水利廳抓緊擬定條例貫徹實施方案,明確工作內容、工作責任、工作時限、組織領導、保障措施等。全省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條例規定,積極依法履職,圍繞建立健全制定水利工程名錄、實行水利工程統一監督管理、編制相關水利規劃、實施水利工程建設審批和管理、建立水利工程綜合評估制度和退出機制、推行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加強智慧水利建設、加強水資源統一調度和水利工程聯合調度、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加強節約用水、強化水利工程日常運行和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管理和運行維護經費、推進水利工程劃界確權、開展水利工程安全鑒定和安全評價、加強水利工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加強具有歷史文化價值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強化水利工程管理執法監督等方面的配套制度,或者在各級政府組織下做好有關工作,或者組織和會同相關部門落實相關工作,或者配合有關部門推進相關工作,盡快形成系統全面、有機銜接、上下貫通、科學實用的水利工程管理法規制度體系。

  四是加強監管執法。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實施條例的重要主體,擔負著水利工程統一監督管理職責,要嚴格依法加強監管,綜合運用“互聯網+監管”、“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等多種方式和手段,推進監管規范化、法治化、現代化,提升監管效能。要強化水利工程管理執法,結合汛前水利工程執法巡查、河湖安全保護專項執法等活動,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活動的巡查,對于各類違反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及時嚴格依法予以查處,切實維護法律法規權威,保障條例實施到位。

來源:湖北省水利廳